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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出台"4+7"集采临床使用配套措施

发布:2019-03-06 | 来源:医药地理 | 浏览:16679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从临床使用的角度规范了“4+7”中选药品的使用,保证用量。


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药占比不得影响中选药品供应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要按照约定的采购量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 

纳入绩效考核并定期对外公布使用情况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并要求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

另外,还规定要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官方网站等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比例和排名,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要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对于不能及时按要求配备或采购量不足,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要在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作出相应处理,对医疗机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 

建立临床使用监测网络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网络,将试点城市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监测范围。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中选药品配备采购和使用情况、临床效果等进行监测和分析,掌握试点地区工作进展。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地区提前预警,必要时开展现场督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制定中选药品的临床用药指南

医疗机构要及时制定完善中选药品的临床用药指南,规范医师用药行为。大力开展医师宣传培训,使其了解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政策意义,掌握药品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提高合理使用水平。

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

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并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并在后指出,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省份和医疗机构,予以全国通报和约谈。

此前,国家药监局官网曾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中标药品的质量,作出明确要求。

《通知》明确了要加强药品生产监管、流通使用监管,加强药品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加快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以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药品高质量发展。而此次《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的发布,则是强调了临床终端的使用保障,对于确保医疗机构在临床上科学的使用集中采购的药品有重要意义,也是集采发挥其成效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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