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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基层医院挂号费与诊查费实行“一费制”

发布:2010-12-05 | 来源:互联网 | 浏览:13816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将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实行“一费制”。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补偿机制》提出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并将此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渠道之一。这样设计主要是为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增加医疗机构收入而又不加重群众负担。同时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调整服务行为,通过提高服务数量和质量获得更多补偿,并逐步改变基层药物滥用、超范围医疗的现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实行“一费制”。简化合并收费项目方便患者就医,也便于监管。对一般诊疗费设计统一的收费标准,也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的诊疗流程,挂号、就诊、拿药、打针均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这样设计主要是为了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转变基层门诊输液率偏高、抗生素激素滥用的现状,为患者提供适宜的药品、适宜的服务和适宜的技术。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同步调整。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在原来分项相加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的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综合考虑本地区各种因素制定。

《补偿机制》还明确,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公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补偿落实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回归公益性的同时,必须转变运行机制,调动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避免出现“大锅饭”。

《补偿机制》明确不降低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同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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