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山西省医改办关于做好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药品采购“五统一”的通知》发布,对药品采购、医疗集团耗材和试剂的采购及配送作出规定。山西省的一体化“五统一”采购,是覆盖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由各试点县以医疗集团为单位进行的统一采购。
关于“二次议价”,通知中写到:各市要督促、指导医疗集团内部成立议价采购工作组,其中不仅要有采购人员,还要有临床医生代表和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参加。要建立医疗集团内部议价工作程序和制度,公开透明地开展议价采购。对于要求以院为单位议价采购的,不仅要参考周边省份历史中标价和上一轮山西省中标价,更要参照当地的药店零售价;对于省级集中招标已确定中标限价的,允许医疗集团带量“二次议价”,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这相当于明确了省标目录内的产品,各县能再与企业议价,以期用比省标限价更低的价格采购产品。非省标采购的,要以周边省份中标价和山西省上一轮中标价为基准,进行议价采购。药品则不能高于当地药店的零售价。
为了调动医疗集团议价的积极性,通知中明确提出:允许医疗集团将议价降低部分,50%用于直接让利患者,50%加价销售后用于弥补药房运行和提高医务人员待遇。换句换说,医院砍价砍得越狠,医生可以直接受益。
此外,通知中还提到:医疗集团选择配送企业要遵循“相对集中、有序竞争”的原则,选择范围原则上在各市选定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择优遴选,要以具有全省配送能力的大企业为主,地方小企业作为补充。其目的是推进集中度高的配送商的遴选工作,这会让大的配送商越来越受欢迎,而大量中小配送商将面临生意萎缩、甚至是彻底淘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