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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慢性乙型肝炎门诊报销政策现状

发布:2017-08-30 | 来源:临床肝胆病杂志 | 浏览:14789

慢性乙型肝炎治疗费用较高,用药时间长,而绝大多数患者通常不需住院治疗,因此乙型肝炎门诊医保报销是促进患者药物可及性、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的重要医疗政策。

当前,我国慢性乙型肝炎的门诊医保报销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将慢性乙型肝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门诊大病或者门诊慢性病(以下统称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通过门诊途径报销(比如2011年合肥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将慢性乙型肝炎纳入门诊特殊病管理的通知》);二是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慢性乙型肝炎通过普通门诊便可报销(比如2013年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一定的比例”)。

慢性乙型肝炎的门诊医疗保障以第一种方式为主,只有少部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级市采取第二种方式。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是以地级行政单位为统筹单位,为准确掌握中国慢性乙型肝炎的门诊报销现状,本文对333个地级市的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进行了调查。

通过调查得知,中国慢性乙型肝炎在门诊报销方面存在四个问题。

一、慢性乙型肝炎的相关慢性病病种名称不规范

当前,全国各地级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中涉及慢性乙型肝炎的病种表述主要有慢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伴肝功能损害)、慢性病毒性活动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乙型肝炎(包括活动型和迁延型)、慢性迁移性乙型肝炎、中(重)度病毒性肝炎、慢性传染性肝炎、肝炎(甲型肝炎除外)、慢性肝炎肝功能明显改变及肝硬化、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包括慢性中和重度病毒性肝炎)、重症肝炎、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慢性乙型肝炎适应证抗病毒治疗、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和乙型肝炎患者使用干扰素等20余种,其中部分病种名称不符合规范。

二、较多地级市未将慢性乙型肝炎纳入门诊报销范围

根据调研结果显示,259个地级市的职工医保将涉及慢性乙型肝炎的相关病种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占所有地级市的78%; 191个地级市的城镇居民医保将慢性乙型肝炎的相关病种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占所有地级市的57%。 

当前, 全国共有74个地级市职工医保未将慢性乙型肝炎纳入门诊医疗保障范围,142个地级市城镇居民医保未纳入。其中,海南、福建、河南和贵州的绝大多数乃至全部地级市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未将慢性乙型肝炎纳入门诊医疗保障范围。黑龙江、云南和新疆等省份的绝大多数乃至全部地级市的城镇居民医保未将慢性乙型肝炎纳入门诊医疗保障范围。其他各省地级市也存在未将慢性乙型肝炎纳入门诊医疗保障范围的情况。

三、部分地级市的门诊慢性病一次开药量偏少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d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d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虽然规定“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但是不少城市仍尽可能地限制门诊一次开药量,甚至一次开药量不得超过7 d。因为慢性病患者需要长期服药,导致患者不得不常年奔波,每周跑一趟医院,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排队挂号和取药。鉴于此,云南、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允许一次开药量多1个月。

四、部分地级市的报销程序不规范、侵犯患者隐私

部分地级市虽然将乙型肝炎纳入本地医保门诊报销范围,但是要求城镇职工患者在申请门诊报销时须经单位或社区审核。对于糖尿病等慢性病,此项规定并无不妥。但是当前我国乙型肝炎歧视仍然严重,不少用人单位私下仍然拒录乙型肝炎群体,导致乙型肝炎患者为了不向用人单位泄露个人健康隐私往往放弃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并不能真正享受门诊报销这一惠民政策。由于该现象是本文在调研过程中才发现的,所以难以掌握全国范围内需要单位审核的地级市数量,但该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和代表性。以安徽省为例,铜陵、马鞍山、黄山、阜阳等4个地级市均有类似规定。门诊报销须单位审核,致员工个人隐私泄露,极有可能导致就业歧视,有违《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HBsAg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中央文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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