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取消在职医生办医疗机构限制
《实施细则》删除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修改后,《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的条件,将重点围绕医疗质量和安全,注重审查申办者的办医条件和资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医师专业技术优势,调动医师自主创业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加快社会办医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更好的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医疗需求。
增加医疗机构类别 拓宽社会力量办医渠道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增加了一项,即增加“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类别。
这样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着力拓宽社会力量办医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在往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委员、代表都表示,医生多点执业、去社会开办诊所可以实现医疗服务不均等问题的改善。但这就意味着我国需要改革现有的执业医师注册制度,解除医师与医疗机构之间一对一的注册关系,真正实现“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